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林*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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