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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曹*、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钟永林与被上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己于2015年6月4日送达给钟**的母亲、曹*的家婆欧玉珍。上述判决书己告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费途径、期限及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责任。曹*、钟**至今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曹*、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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