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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苏**、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周*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8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虽然被告周*户籍所在地是广西南宁市,但其于2013年1月1日至今一直在中国移动**司玉林分公司工作且居住在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633号,故认定上诉人周*的经常居住地为广西玉林市辖区内,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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