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曾**申请执行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清货款6711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的计付,主动承担执行费914元,并申请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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