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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即163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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