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即163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欧**与胡**、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晏振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温**、江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谢**、黎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何*、黎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广西防城**责任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谢**、甘业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刘*、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