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陆**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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