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辛**与被告陈*、第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明被告陈*于2013年6月20日因病去世。原告辛**以与被告陈*去世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2150元减半收取为2150,由原告辛永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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