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钟XX交纳了执行费50元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