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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钟XX交纳了执行费50元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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