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刘*、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庞*与被执行人刘*、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庞*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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