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黄海权与黄海权、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黄**、黄**、陀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