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有意愿协商,为亲邻友好团结、表示原告协商诚意。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4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