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潘**、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潘**、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容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吴**,并负担诉讼费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于2002年12月17日作出(2002)容附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予以中止执行,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卢**所有的位于容县容厢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容国用(1997)字第XXXX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吴**,以抵清潘**所欠上述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1)容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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