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流市**有限公司与李**、梁*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梁**、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梁**、谭**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算。;2、负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72元;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2015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5)北执字第10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在中国工商银**中药材支行开立的账号21×××69上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依法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5)北执字第100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谭**开立在中国工**限公司玉林市中药材支行账号21×××69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谭**开立在中国工**限公司玉林市中药材支行的账号21×××69上的存款6664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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