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与苏**、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苏**、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苏**、何**长期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苏**、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苏**、何**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苏**、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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