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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荣诉被告黄*国、陈**、南宁市某**责任公司、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诉被告黄*国、陈**、南宁市某**责任公司、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位于南宁**发区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邕国用(2005)第010670XXXX-1号,宗地号:18XX-1]进行查封,并由案外人黄*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开发区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广西某某塑料彩印包装厂位于南宁**发区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邕国用(2005)第010670XXXX-1号,宗地号:18XX-1]进行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以781.75万元为限;

二、对登记所有权人为黄*的位于南宁**开发区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宁房大沙田共字第0010XXXX之壹号)进行查封。

查封期间为两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赠与、出租,但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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