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刘**、吕**、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14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陈**、陈**协商,其两人愿意与被告刘*商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李**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俞**等与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有与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新潮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