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刘**、吕**、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14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陈**、陈**协商,其两人愿意与被告刘*商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