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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潮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潮与被告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潮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新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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