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潮与被告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潮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新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李**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俞**等与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有与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丘*与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川县**限责任公司与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