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生诉被告唐**、刘**、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李**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俞**等与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有与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新潮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丘*与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