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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生诉被告唐**、刘**、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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