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原告木*国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四川**发有限公司、薛**、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与被告四川**发有限公司、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