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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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