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原告苟兴学与被告四川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孙**、被告杨*、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马超诉被告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伏开菊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木*国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先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温思菊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孙**、易**、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