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冯**与被告孙**、被告杨*、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孙**、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孙**、彭*、杨*外出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內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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