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孙**、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孙**、彭*、杨*外出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內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原告唐**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鲜跃秀与被告占志群、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杨**、黄**、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孙**、被告杨*、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马超诉被告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伏开菊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