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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7日和同年11月12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分别向我借款30000元、5000元,并书立借条两张:u0026ldquo;今借到许**现金30000元,期限6个月,月息5分,每月27日付息。借款人:李**2014.8.27u0026rdquo;,u0026ldquo;今借到许**现金伍**正(5000.00)借款人:李**2014.11.12u0026rdquo;。两笔借款共计35000元。但被告借款后违反约定,至今未偿还分文,给我造成损失。现具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息1500元计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向原告借款35000元属实。借款后我曾还过三次利息。借钱还钱是应该的,但是我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不再主张资金利息,我一定将借款本金还清。我计划以后每个季度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因资金紧缺,被告李**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同年11月12日向原告许**借款人民币现金30000元、5000元,合计35000元,被告李**书立借条两张:u0026ldquo;今借到许**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期限6个月。借款人:李**2014.8.27月息5分,每月27日付息。身份证号码:51370119XXXXXXXXXX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u0026ldquo;今借到许**现金伍**正(5000.00)借款人:李**2014.11.12u0026rdquo;。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许**找被告李**催收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审理中,原告许**承认被告李**共计向其偿还资金利息2500元,并当庭表示自愿放弃主张下余资金利息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条,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35000元并有借条为凭,被告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故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被告在书立借条时约定月息5分,超过了国家允许的利率上限,但实际并未按借条约定履行,借款至今只偿还资金利息2500元,故不再冲减本金。审理中,原告许**当庭表示自愿放弃主张下余资金利息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借款本金35000元。

本案受理费67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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