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孙**、杨*、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孙**、杨*、彭*等外出地址不明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內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原告鲜跃秀与被告占志群、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周*、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蒲**、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党**诉被告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与被告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