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6日以二被告联系方式、地址不详,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原告鲜跃秀与被告占志群、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杨**、黄**、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周*、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蒲**、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孙**、被告杨*、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潘**、伏开菊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