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6日以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丈夫支取其存单上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