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谢*、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于2015年7月8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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