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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李*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中,原告李*某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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