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11月14日以证人不在家、不能按时向法庭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含公告费),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文述蓉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与被告马**、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申请执行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起诉)人梁*太诉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军诉被告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诉与被告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香诉被告何*、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与被告何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