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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与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11月14日以证人不在家、不能按时向法庭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含公告费),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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