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起诉)人梁*太诉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梁*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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