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申请(起诉)人梁*太诉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军诉被告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诉与被告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香诉被告何*、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与被告何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姚*、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