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原告王**与被告冯*民间借贷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起诉)人梁*太诉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香诉被告何*、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姚*、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龙*华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诉与被告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