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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赖新*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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