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平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平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以其与袁*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川*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向川*与袁*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