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戈*安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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