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收案后,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已按起诉状的要求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周*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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