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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飞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飞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飞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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