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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礼诉称,2012年3月18日开始,被告黄**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到2014年6月17日累计借款为17.8万元。2014年6月17日双方约定2014年腊月29日前还款2万元,以后陆续还清。到了2014年腊月29日,被告未付2万元。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从凯辩称,于2011年、2012年向蒋**、蒋**借款现金为200000元,都是两分利息计算,利息为78000元。在2014年打了《借条》一张,总金额为278000元。为了做工地建筑,没想到严重亏本破产,目前无能力,无法偿还。只有后一点有条件的情况下,把两兄弟的钱还上,从没有不还钱的念头,请两兄弟放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与案外人方某某系亲戚关系,方某某与原告蒋*礼系邻居关系。因被告黄**做工程急需资金,请方某某帮忙介绍借钱。经方某某介绍后,2012年3月18日,被告黄**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两分。2013年3月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称因购房需要资金,要继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底原告家里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虽然答应了,但是一直未给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2014年6月17日方某某找到被告后通知原告,经双方协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1.乙方(借款人)黄**向甲方(出借人)蒋*礼借款17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给乙方。2.甲、乙双方约定:五万元的借款(该借款乙方已经收到,乙方不再另行出具借条)期限至2014年腊月29日前归还借款及利息给甲方,还不到最后的数字2万元后果自负。原告在出借人后签名,被告在借款人后及合同尾部的乙方后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当天,被告黄**将前两次借款所写《借条》撕毁。到2014年腊月29日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如上所述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金额178000元,其中130000元为借款本金,48000元为截止2014年6月17日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本院对原告蒋**所做《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而未偿还,造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蒋**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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