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郝**、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景**与被告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齐**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苏*与被告张**、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刘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米**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高**、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苏*与被告张**、李**、慕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