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景**与被告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齐**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苏*与被告张**、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高**、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苏*与被告张**、李**、慕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与被告杜*、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