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孙**与被告高*、高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孙**与被告高*、高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孙**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