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智伟诉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鱼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鱼智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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