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高**、韩**、韩**、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回对被告高**、韩**、韩**、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振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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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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