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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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