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白*与被告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