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刘**、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高*与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卜**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贾**诉被告盛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陶**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闫**、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王**、贾**、高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