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常**诉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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