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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