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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