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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学熊诉被告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建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1万元并出具了条据一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本息全部还清。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均未果。原告现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由被告屈建出具的贷款条据一支7.1万元,证明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未予偿还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文生先、乔**、白**、白**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7.1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屈*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本院查明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二两组证据,因该两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该两组证据的内容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以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2年12月3日,原告白学熊至被告屈建家向其催要7.1万元的工资时,被告屈建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该7.1万元算作其从原告处贷到的贷款并向原告出具贷款条据一支。双方约定贷款月利率为20‰,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债务是否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足以证明被告应当在欠款到期且原告向其主张债权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屈*至今不偿还欠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白学熊请求判决被告屈*立即向其偿还欠款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屈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白学熊偿还欠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0‰计算,从2012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屈建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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