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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c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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