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一月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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